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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拟放开沪深300股指期权 新增价格保护带制度

时间:2019-11-12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每经记者 谢欣    实习记者 唐宗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今日(11月10日)发布消息,就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准备紧锣密鼓地进行,从中金所的通知上看,如果市场及相关人士对规则有意见或建议,需要在11月15日之前反馈到中金所。中金所发布的通知称:“拟于近期开展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交易。”

  11月10日,中信建投期货金融衍生品首席分析师刘超在研究报告中表示:“国内金融期权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在丰富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的同时,对于增强长期资金持股信心、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活跃现货市场、提高标的市场流动性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的规则附件有8项之多。其中市场最关注的是《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沪深300股指期权是到期才能行权的欧式期权,“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都是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交割方式都是现金交割。沪深300指数每一个指数点100元人民币。

  所谓欧式期权是指买方只能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中金所上市的期权和另外两个沪深300ETF期权不同,中金所的股指期权是现金交割,所谓现金交割就是根据最后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盈亏,直接现金结算扎平了结相应持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看涨期权合约,交割结算价高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对看跌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低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和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相似之处在于:第一都是现金交割;第二交割结算价计算方式相同;第三,“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同为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第四,涨跌停板的幅度一致,都是10%。

  沪深300的期货和期权规则是配套的,这就为股指期权和股指期货配合操作提供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衍生出种类繁多的交易策略,套利、套保、投机、对冲、量化……各种花式玩法都将层出不穷。

  华西期货投资咨询部总经理周聪表示,此次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也是因为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时间最长,最为市场接受,也有利于同一标的的几种工具的丰富,让策略交易更加有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了给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铺平道路,中金所还修改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等6项交易规则,新增、删除了部分表述,有些非常重要,需要市场高度关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价格限制制度”,其中的“价格保护带制度”很多投资者还是第一次听说。

  “价格保护带制度”这个关键提法,最早见于某期货网站上一篇《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仿真平台推出价格保护带的通知》的文章,表述为“价格保护带是为了防范交易指令错误导致市场价格大幅波动风险而推出的一项价格稳定机制,根据市场实时行情确定参考价,超出保护带范围的限价指令将被系统自动拒绝。”

  记者注意到,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涨跌停板制度”修改为“价格限制制度”;第三章《价格限制制度》第八条的最新表述,“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价格保护带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交易所可以对某一上市品种实行一种或者多种价格限制制度,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和调整熔断幅度,价格保护带范围和涨跌停板幅度。”

  当年,某证券公司在股指期货上的“乌龙指事件”不少人还记忆犹新,“价格保护带制度”其实就是规定报价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将最大限度地降低“乌龙指”事件发生的概率。

  华西期货投资咨询部总经理周聪表示,价格保护带制度的推出,是对价格限制制度的一种完善。不再是对市场进行简单的涨跌停板限制,而是更尊重市场规律和波动,对投资者也是增加保护性。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中的规则”规定:“期权合约不实行强制减仓制度。”对于期权卖方来说,这条规则需要高度关注。

  期权买方是指买入开仓看涨期权或买入开仓看跌期权的交易一方,买方需要支付权利金给卖方,买方是享受选择权利的一方,到期后可以选择行权或者不行权,理论上说损失可控可以博取无限收益。

  期权卖方,卖方期权的持有者,收取买方支付的权利金,但是有可能要承担行权义务,理论上说存在风险无限的可能,所以卖方需要缴纳保证金。作为期权卖家,一旦保证金不足并且伴随出现极端行情,期权合约不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或许对个别卖方来说,风险将变得不可控,卖方需要高度注意交易策略的设计,应对这种小概率事件。

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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