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5 点击: 次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宠物狗咬人被踢开,狗主人要求对方道歉并索赔6万元」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咬人后被踢伤案,法院对狗所有人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2023年1月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在房山区一个居民小区,家住10楼的王女士用绳索牵引2条宠物狗,坐电梯下楼。当电梯行至6楼时,恰逢小刘欲乘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在王女士劝告乘坐下一班电梯时,小刘着急上班仍上了电梯。刚进电梯,小刘就被狗咬伤小腿,随即将狗一脚踢开。 事发后,小刘立即到医院治疗,并经法院诉讼获得狗主人的赔偿款805元。“我已经劝小刘等下一班电梯,但她明知有危险,还上了电梯。”赔偿小刘后,王女士又将小刘起诉至法院并表示,小刘在电梯内踹飞宠物狗,导致宠物狗受伤,对她的身心及精神造成多重打击,因此住院一个多月,要求小刘本人道歉、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宠物狗医药费共计6万余元。 对此,小刘不认同,认为事发起因是狗主动攻击,自己是受害者,没有任何理由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女士和小刘,谁是侵权方?首先,王女士在上班早高峰时段携犬乘坐小区电梯出行,且未给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为违法行为。王女士虽然不存在唆使犬只咬伤小刘的故意,但其违反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小刘踢伤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王女士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案涉犬只咬伤他人构成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权针对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小刘将正在扑咬的狗踢开,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避免自身安全遭受侵害,该行为合情合理,并且从现场监控来看,小刘仅是将狗踢开,并无明显击打、重踹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小刘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侵权。王女士要求小刘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刘在被扑咬的情况下,将宠物狗踢开,是为制止侵害行为,行为正当、合情合理,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需要理性地认识到: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宠物狗咬伤他人不赔偿,反向权利人索赔,由此导致矛盾扩大、破坏和谐邻里关系,该行为不值得提倡,更不可取。 在此,法官提示,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行为人与权利人应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共创文明和谐邻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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