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董事罢免与选举该不该在同次股东大会进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8月19日,创新医疗发布“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等公告,其中各方对“董事罢免与选举是否可同时进行”发表观点。笔者认为,董事罢免与选举不应在同次股东大会进行。 目前,创新医疗控股股东、实控人为陈夏英,持股17.06%;陈海军为董事长,持股4.89%,两者为一致行动人。建恒投资持股2.49%,建东投资持股0.67%,两者可合称三股东;康瀚投资持股9.88%,为二股东。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有提案权。 此前创新医疗公告称,三股东“建恒投资、建东投资”联合提出提案,要求免去陈海军等8人董事或监事职务,同时提名新的董事、监事人选;另外,康瀚投资也提出自己的一套罢免、改选提案。8月9日创新医疗召开董事会同意将上述罢免提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但因公司董事、监事尚在任期内,且上述罢免提案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不同意将选举新董监事提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罢免董事、监事提案,与选举新的董事、监事提案,是否可在同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很遗憾,现行《公司法》就连对董事、监事罢免制度及程序都没有规定,对上述高阶问题更无明确答案。提出罢免方(二股东、三股东)认为,董事罢免与选举应同时进行,二者并不互斥;假如选举议案通过名额小于或等于罢免议案通过的罢免名额,选举议案通过有效,不足名额留待后续推荐并选举。创新医疗公司方面则认为,这个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罢免几名董事结果不确定,也即拟补选的董事数量无法确定,若最终补选名额少于罢免方提名的董事人数,则其提名的有效候选人无法确定。 对此笔者认为,二股东、三股东的想法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罢免会上到底能够罢免几名董事,这个具有不确定性,那么罢免方提议的新董事、到底最终该选择谁上场竞争,需要临时确定。同理,要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并非只有罢免提案股东有权提议新的董事人选,支持被罢免董事后面的股东同样有权提出自己新的董事人选、而在现任董事被罢免之前它是不能提出新人选的,只有罢免之后,才有时间酝酿新的董事人选(甚至包括被提议罢免董事),或许他们也只能在现场临时凑个草台班子。 还有,罢免方把董事提名权简单化,不仅只有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有董事提名权,抛除他们的持股,还有60%多的股份由其他股东持有,若二股东、三股东罢免董事成功,那其他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又如何落实?根据《公司法》,“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现在股东大会开到一半,罢免流程完成之后,就要让其他持股60%多的股东临时提出董事提案,是不是违反这条规定? 董事的提名,需要有个酝酿时间和过程,董事选举在公司治理中是个极为神圣的事情,不是“过家家”。鉴于目前董事提名选举制度流程还极不完善,笔者提出以下改革设想: 首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应明确董事、监事罢免制度及程序。此前一些上市公司罢免董事时采取的是“一股一票”直接投票制,由于大股东持股优势,再加上按规定罢免董事是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这样对每个董事罢免提案表决时,很容易都由大股东决定表决结果。 为此笔者建议,应规定罢免董事、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如果依照累积投票所得的票数足以支持某董事当选,并反对罢免其职务,该董事就不得被罢免。罢免时拟罢免董事有权自我辩解。 其次,同次股东大会不得同时表决罢免提案以及新选举提案。董事罢免与选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绝不能勉为其难地挤在一次股东大会之上。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一个法律程序尚未干净利落结束、法律结果还没有明明白白产生,就被叠加一个新的程序,由此两个流程产生的法律结果都可能存在疑问或瑕疵。让董事罢免流程与选举流程各归其所、相互隔离,这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也有利于维护多方利益。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