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制时空 > 检察风云 > 文章 当前位置: 检察风云 > 文章

安徽泗县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9-05-08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何楠楠 - 小 + 大

     法讯网撰稿人 何楠楠

意义

    本案系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泗县首例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犯罪的同时,要求破坏者修复土地,推动司法办案与资源保护并行,为生态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毁坏基本农田

    在未经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自2012年7月开始,蒋某某在泗县大杨乡租赁的基本农田上建石料厂,后经国土局责令还田,蒋某某对部分农用地进行复垦,其余的农用地仅用含碎石较多的外运生土覆盖硬化地面,并未达到复垦种植条件。

2018年4月16日,宿州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鉴定,蒋某某的石料厂共占用基本农田9.864亩,且这9.86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总体评价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依法公告:履行诉前公告,保障程序正义

    2018年11月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蒋某某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我院遂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其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泗县检察院认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复垦等相应民事责任。

隔日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已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上述土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且须经验收合格。

上一篇:江阴市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和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庭审案件案情介绍会并旁听庭审

下一篇:敲诈勒索民营企业,贵州兴义村民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联系《西西网》 | 关于《西西网》
京ICP备2024075223号-3  |   QQ:443594666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媒体村  |  电话:167-2941-9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