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制时空 > 警方专递 > 文章 当前位置: 警方专递 > 文章

定性更准,非法集资现原形

时间:2019-02-01    点击: 次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彭波 - 小 + 大

 ■2018年,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涉非法集资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案件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

  ■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重灾区”

  ■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占总数20%以上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  (记者 彭波)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30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是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难点。《意见》针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了规定,明确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快速增长。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2018年,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此类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显,涉案金额超百亿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平均案值已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

  从发案领域看,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P2P网贷、私募股权、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伪装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涉案公司也从“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目前,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已经达到此类案件总数的20%以上。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上一篇:一副扑克牌牵出系列诈骗大案

下一篇:江西兴国县一挖掘机意外着火,民警成功扑灭

联系《西西网》 | 关于《西西网》
京ICP备2024075223号-3  |   QQ:443594666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媒体村  |  电话:167-2941-9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