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8 点击: 次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年底了,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怎么办? 老沈 沈税杂谈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货到票未到”的情形,财务通常会采用暂估方式计入成本费用,时近年底,如何进行合规处理,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非常大,这里就暂估成本费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做个归纳整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暂估入账 当企业采购原材料或发生经营管理费用,除了“四流”中“发票流”外,其他三流都应满足,即“合同流”(已经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资金流”(款项已经支出且不能是现金支出)、“货物流”(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并进入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应有的服务已经得到),但未能及时取得发票,此时需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品种、规格、单价和实际验收的数量暂估入账。 二、暂估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吗?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相应发票。 三、暂估的成本费用包含增值税进项税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按货物清单或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增值税进项税无需暂估; 2、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进项税额。 四、无票的成本费用最迟什么时候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五、汇算清缴结束时仍然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办?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次年5月31日后),仍然没有取得发票,一般应进行纳税调整,将已经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有个特例,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当发票方出现了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况下,企业可以凭以下资料,在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可以在税前列支: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等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 其中1~3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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