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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星城国际”信托贷款项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时间:2024-07-24    点击: 次    来源:发讯网    作者:李海波 - 小 + 大

“中融信托-星城国际”信托贷款项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特约记者 李海波

    2016年09月14日,《经济观察报》以“中融信托11亿信托贷款生变 抵押物星城国际遭拍卖”为题,深度报道了中融信托与北京星城国际之间的贷款事件(以下简称“报道”),限于当事人逃避采访,这篇报道没有深挖有关问题。

    报道述及“就星城国际大厦各种纠纷及11亿元信托融资潜在的偿付风险等相关问题,经济观察报多次采访星城置业多个部门和中融信托多位高管,几方均未给出明确的答复。”。是什么原因让相关方讳莫如深?这项巨额信托的背后,有什么隐秘的内幕?我们一探究竟。



1、 星城国际的房产价值之谜

    报道中提及,“2012年11月,中融星城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共募集了11.15亿元,信托存续期为10年……该信托计划书显示,抵押物为星城国际大厦地下3层、地上4层共62099.97平方米经营性商业物业,2012年9月评估价为20.6亿元,抵押率为53.4%。星城置业子公司北京闰拓投资以40%股权做担保。按照星城置业与纯本百货签订的租赁协议,信托计划执行期间,星城置业可获得23.17亿元租金收入。”

    这样看,这项信托很安全了,有价值20.6亿元的星城国际大厦做抵押担保,还有“星城置业与纯本百货签订的租赁协议,信托计划执行期间,星城置业可获得23.17亿元租金收入”,抵押物价值、还款来源双保险了,事实果真如此吗?

    以上报道中述及“2012年9月评估价为20.6亿元”。但根据笔者获得的资料,同一标的物,在2011年7月,也就是2012年9月中融信托贷款评估前的14个月,曾经还有一份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做出的《房地产抵押预估价报告》,对星城国际大厦的评估价值仅为10.8224亿元!并且根据2011年11月,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商谈稿,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给予该项目的贷款额最高为5亿元。

    仅仅间隔了14个月,房产价值上涨了90.34%,几乎翻倍!你信吗?有让你信服的原因吗?似乎并没有,当时房地产市场再好,同一个商业房产的增值幅度也不会如此离谱。

    仅仅时隔12个月,贷款金额能从5亿元的意向陡增为11.15亿元并且到手,如此巨额的贷款如此快捷到手,

    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中一窥端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0780号(以下简称“魏俊玲诉讼裁判”):“被告星城公司答辩称:……魏俊玲自称是中融公司房地产金融部高级信托经理,与中融公司领导关系密切,可以为星城公司融资,而且资金成本非常低,但条件是赚取相应好处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星城公司向泰远嘉业公司出具《居间服务费支付承诺书》,载明:泰远嘉业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受石XX先生及星城公司委托,就星城公司项目融资之事,星城公司承诺,在星城公司及股东或其旗下的企业或其投资入股的企业等关联项目的融资之事后,星城公司承诺支付固定中间服务费用为合同标底的4%。……2013年6月13日,石XX给泰远嘉业公司出具《欠款支付承诺书》,确认泰远嘉业公司已全部完成星城公司项目融资的义务,现由于资金原因还欠泰远嘉业公司居间服务报酬和奖励人民币3500万元整。”。这就是报道中“中融星城信托原本计划募集2.2亿元,主要用来偿还银行贷款,“但后来双方谈得不错,信托贷款额度从2.2亿元提高到了11亿元。”此外,中介人魏俊玲获得融资总额4%的服务费用。”,有了“与中融公司领导关系密切,可以为星城公司融资”的中间人魏俊玲的加持,11.15亿元贷款就装进了星城置业的口袋。

    这一过程,是否存在里勾外连,肆意加大资产评估价值,继而获得高额贷款的行为?圈子里的人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也多亏了星城置业“六月天,孩儿脸”,说变就变,用完则弃的操作,双方的利益争夺大战让大众看到了内幕。

    也让大众看到了同一物业时隔14个月评估价值从10.8224亿元上调到20.6亿元的事件,看到了星城置业放弃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贷款5亿元,转而从中融信托贷到11.15亿元,个中原委是否经得起细查?

2、 星城置业客户之谜

    新浪仓石研究中心2012年11月9日发布的“中融-北京星城置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信托点评”(以下简称“点评”)中,“还款来源为租金收入和股东其他收入,租金合同已签至2022年,租金预期能100%覆盖融资额。……还款来源:1)租金收入。根据纯本百货与星城置业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和《商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星城置业同意纯本百货调整商场经营业态,并同意纯本百货与第三方联合成立新公司经营商场,租赁期限终止日为2022年10月7日。双方约定,商场租金按商场实际建筑面积42783.79平米计算,10年租金总收入为23.17亿。足以覆盖本金及利息。……其它保障措施1)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星城置业实际控制人石健平、李世亮先生为本次信托融资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贷款发起阶段专业媒介的公开信息,其发布内容一定会有依据,具有专业性和可信度。

    融资主体“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看似简单的股东背后,是复杂而隐秘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包括这份点评在内的多个渠道,得到的讯息是“星城置业实际控制人石健平、李世亮先生”,甚至实际控制人就只有石健平一人。

    通过这份点评等渠道,我们得知星城置业还款来源是与客户纯本百货之间的租赁收入,那么“纯本百货”是一家什么样的商业公司呢?

    公开信息中,几乎没有“纯本百货”的资料,企查查上可以看到纯本百货成立于2010-08-09,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星城国际裙房2层203,法人代表冯耀关联的公司包括“太原市万柏林区天琪建材供应站”、“山西龙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概率是山西人,股权是两个个人的:

    星城置业与纯本百货,原本是业主与租户的关系,但是在“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中,笔者发现一些难以理解的利益关联:

    1. 业主石健平给租户纯本百货提供担保,被诉需要偿还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7807号”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15日,华成峰公司(甲方)、纯本公司(乙方)与石健平(丙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五、丙方同意就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2015年11月10日,华成峰公司以纯本公司为被告,以石健平为第三人再次诉至一审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305执恢376号“”中,“被执行人:石健平,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因纯本公司、石健平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无奈原告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石健平”。

    由此又可以确定,石健平是山西吕梁离石人。“纯本公司、石健平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是一致行动人。

    2. 业主的对外借款,汇给租户法人代表账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075号中,“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田芳、石健平与李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田芳、石健平向李明借款3800万元……李明分别向田芳、石健平指定的中科公司、郝帅及冯耀账户放款2675万元、38万元及87万元”

    3. 租户为业主担保承担巨额债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呼民二初字第00017号中,“2013年4月29日,石健平向汉广公司出具《保证担保书》,自愿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通江公司、纯本百货公司、中科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石健平所欠债务以各保证人名下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如下:被告石健平、田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95 万元……二、被告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巴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纯本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上所述,不禁要问:

    1、业主方星城置业、石健平与承租方纯本百货,是否是利益关联方?为什么会有多笔对第三方的担保、被担保关系?

    2、石健平实控的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一股东“冯沙沙”,据知情人讲,与北京纯本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冯耀”是堂姐弟关系,是否为真?

    3、在上述第3分裁判文书中载明“石健平……自愿以其实际控制的……纯本百货公司……作为保证人”,北京纯本百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背后的实控人是否就是石健平?

    4、在中融信托贷款业务中,是否存在石健平及其实控公司,一方做贷款方,另一方又作为《商场租赁合同》中经营方提供还款来源担保方,“一人分饰两角”的问题?

    太多的谜团难以解开,还需具有强力侦查权力的有关部门侦查,这里只是线索。不论怎样,租赁合同签订的如何,纯本百货的租金收入是打水漂了,但中融信托实实在在的11.154亿元是有去无回了。

    3、 国有资产流失谁之过?

    2018年06月07日,新浪财经综合引用北京晚报、北京晨报、经济观察报的内容,以“半小时强执20亿!三年多次流拍 中融信托终拿回抵押物”为题报道“三年前,北京市三中院正式立案受理了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一案,对星城置业名下位于朝阳区酒仙桥路的一处6万多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依法处置,裁定上述房产以物抵债给了北京岳泰。但在交接过程中,星城置业态度强硬,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阻挠。……据天眼查显示,北京岳泰是中融信托100%控股公司。这也意味着令中融困扰多年的抵押物纠纷终于得以解决。……2012年,纯本百货意图转型,但在大厦内部改造装修时,纯本百货却突然消失,导致商场倒闭,此后再未重新开业。因纯本百货“跑路”,导致星城置业资金链断裂,2015年,该座建筑被朝阳法院查封。涉案大厦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该房产评估价为20余亿元,但经法院三次拍卖,最终该处房产降至14亿元,仍然流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三中执字第00140号之二:“被执行人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润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健平、李世亮……原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因当事人提出申请,2016年11月17日本院以(2016)京03执异136号执行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 1,407,576,789.14 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截止至2017年1月17日(即变卖流拍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12,127,853.17元。”

    ……

    “上述金融机构人士分析,无论哪一种可能,都意味着这一信托产品存在偿付风险,“根据我的判断和了解,这个产品可能出问题了,极有可能中融信托已经在兜底。也就是说星城国际已经违约了,投资人收益和赎回需要中融信托自己来兑付。”

    由上可知,2012年9月评估价为20.6亿元的星城置业房产,经三次流拍后,中融信托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迫接受以物抵债14.08亿元。房产价值究竟几何难以说清,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就是说岳泰公司如果不接受该房产,可能就什么都拿不到了。如果法律没有这项规定,继续折价实现拍卖成交,才是该房产的真实价值。

    更严重的是,星城置业对于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家有国资参股的主体来说,简直是个无底洞,还在失血。公开资料:“根据中融信托2021年报,该公司去年至少就有一起刚性兑付。财报显示,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 2亿元赔付“中融-北京星城置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月即已申请债权19.12亿元,扣减以物抵债的14.08亿元,至2024年资金的利息又增加了多少(笔者以银行同期5年期贷款利率的中位数5.9%粗略计算,差额部分的利息即已经高达2.1亿元)?2021年刚性兑付2亿元之外还有刚兑或其他兑付吗?已知的、明确的债权就已经达到19.12-14.08+2.1+2=9.15亿元,这些损失谁来承担?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方是谁?

    经查,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股100%。

再看中融信托的股权结构:

    其中,国有控股或国有全资的股东占股59.0079%(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7.4698%、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5381%)

    也就是说,9.15亿元的损失,国资至少将承担5.4亿元,这还是表面的,背后以物抵债房产价值的虚高等等损失更是不可计数。

    大众自然要问,国资流失谁之过?当初房产评估价值虚高是如何造成的?以一纸虚构的租赁协议就认定经营租赁收入有保障是谁之过?什么样的人给国资带来了如此巨大的损失?一连贯的非常事件是否应该调查原因、追究责任?

    4、巨额信托贷款去向之谜

    在“中融信托”官网,至今还有一份2012.11.28发布的《中融-北京星城置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放公告》,笔者引述其内容“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资金用于向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星城置业”)发放信托贷款,星城置业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城国际大厦地上四层商业裙楼及地下三层总建筑面积62099.87平方米的商业物业(“标的物业”)提供抵押担保;贷款用途为置换标的物业负债性资金以及标的物业装潢、改造等费用支出。”

    再次引述魏俊玲诉讼裁判中内容“经审理查明:……中融公司……向星城公司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1.154亿元。……泰远嘉业公司与星城公司均确认,星城公司已向泰远嘉业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900万元。……星城公司认为融资标的为付清北京农商行2.2亿元融资”。

    报道中“原在纯本百货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表示,资金有一部分用在了改造工程中”,经笔者多方探寻,这一部分资金约0.2亿元,给星城国际大厦的改造仅做了少量隔断等工程,如果说是取得贷款后的象征性工程,可能更贴切。

    由此,剩余的贷款金额是11.154-0.09-2.2-0.2=8.664亿元,去哪里了?报道中给出的线索“接近中融信托的人士告诉记者,这笔资金足以应付星城国际改变业态成本和日常运营费用,之所以走到商场烂尾、抵押物被拍卖的地步,可能是因为大股东挪用了这笔资金另作他用,并没有真正运用到项目中”。

    贷款8.664亿元的去向,成为又一谜团。

    不仅如此,企查查网站显示,星城置业涉及司法案件59起、失信被执行人4起、被执行人1起被执行总金额2,321.41万元、限制高消费30起涉案总金额64,070.97万元、终本案件29起未履行总金额61,755.80万元。

    5、星城置业实控人石健平涉及的其他债务

    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石健平涉及到的负债案件裁判多达50余件,不包括利息、罚息、以物抵债后的欠债余额等,仅按照本金计算,石健平的负债至少有1亿元。很多债务的形成,表面是“借”,但在借的过程中,石健平向出款方是否有脱离事实为由的说辞,是否有实施“骗”的目的不得而知,但可以通过两篇裁判中的表述见斑窥豹:

    “有好的项目投资……借款300”;

    “以并未进行实质性启动的工程项目收取工程保证金80万元”。

    部分裁判文书事件简述如下:

    1. 2011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24799号《民事调解书》,石健平应支付深圳市华成峰实业有限公司196.24万元,没有履行;

    2. 2012年2月27日,向南通时年70岁的赵淑琴,以有好的项目投资为名借款300万元,没有偿还;

    3. 2012年4月22日,向陈建忠借款2319.6万元,没有偿还;

    4. 2012年6月29日,向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收取工程保证金300万元,没有偿还;

    5. 2012年11月至12月,泰远嘉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俊玲】居间完成向中融信托贷款11.154亿元,星城公司仅支付居间服务费900万元,尚欠居间服务费3561.6万元未支付;

    6. 2013年2月4日,以并未进行实质性启动的工程项目为名,收取张国动工程保证金80万元,没有偿还;

    7. 2013年2月26日,收取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鹿角村民委员会2000万元,拒不退还;

    8. 2013年4月18日借款人石健平、田芳向出借人北京泰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750万元,没有偿还,最终被执行石健平房产抵债,欠款余额未知;

    9. 2010年,拖欠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拒不支付;

    10. 欠赵凯借款501万元,拒不偿还;

    11. 2013年4月18日起,欠赵鹏701万元,拒不偿还。

    12. 2013年5月10日,田芳、石健平向李明借款3800万元,拒不还款,2017年被执行拍卖其一套房产,欠款余额未知。

    13. 2003年后,李斌权委托石健平办理离石区龙凤大街原属城市信用社土地和自建7层楼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出于对石健平的信任一直未过问此事,2016年6月才获知房产登记权利人为石健平,此事的诉讼还在进行中。

    ……

    除此以外,石健平还涉及的其他待判决诉讼、暂未提起诉讼或没有刑事报案的负债。根据公开信息和笔者了解到的信息,石健平这部分的负债至少14.6亿元,债权人迫于借款手续不完善、无力诉讼等原因,被石健平巧取豪夺:

    1. 2010年3月前后,收购本文所述北京星城国际项目的资金,石健平诈骗山西柳林某私营企业主 5亿元,完成收购后石健平将项目据为己有。由此再引出一问:

    难道石健平认为星城置业项目的价值是5亿元?

    2. 诈骗山西柳林某私营企业主1亿元。

    3. 2012年前后,借天津戚某 5000万元。

    4. 借山西吕梁刘某 1亿元。

    5. 向刘某2,非法集资 2亿元。

    6. 借山西柳林刘某3的5000万元,刘某3多次前往北京找石健平,拒不归还,刘某3没钱吃饭困饿三天,突发心脏病去世。

    7. 2018年,石健平形成对晋中市榆次区使张村前村长王某某的借款1.85亿元,目前本息约4.5亿元,其中一部分是王某某将村民的拆迁补偿款集资给了石健平,石健平拿走这些钱成为受益者,参与集资的村民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被一扫而空。

    8. 借榆次区使张村候某某3000万。

    据接近石健平的人士透露,石健平和妻子田芳,把采用各种手段攫取到的资金都已汇往境外,目前,田芳及其子女已逃往境外。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

    石健平之流,将通过巧取豪夺甚至是违法手段掠夺到的国有财产、社会财富转移到境外,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受害人的严重犯罪行为,将极大的破坏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对国家金融安全的重大破坏。

    本文中涉及到的诸多未解之谜,期待相关部门明察秋毫,维护国有资本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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